「必也,正名乎」,抑或法律人的「知識的傲慢」? 

林孟皇法官在書中自序即開宗明義提到,「我國深受儒家文化的薰陶,一向奉行團體主義…加上不重視法治教育的結果,多數人缺乏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能力,不僅對於自身權利義務茫然無知,即使對於司法的功能及其運作的模式,也是一知半解。」這是一個存在已久的現象,但是法律人卻常忽視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以及嚴重性。 

如書中之一文談及一般人常誤用「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狀況,就讓我會心的一笑即使我開始以法律人期許自己以後,即使我唸完民法總則的時效以後,我是否曾經懷疑過這段用語的不精準?不。抑或我的權利遭現時侵害了,我必須要嚇阻對方時,我說「我將保留對你的法律追訴權」比較嚇人呢,還是我說「依據民法197條規定,這兩年內你等者接到法院的傳票吧!」比較有說服力?而在一場演講之中,陳聰富老師也曾針對這個現象舉了個例子:「法官在法庭上對於一般人做為原告,仍會使用『原告,訴之聲明』的用語,讓很多當事人當場嚇傻在法庭中。」法律人與一般人之間的認知落差,真可用「必也,正名乎」來詮釋其迫切性。 

保留法律的專業用語(也就是一般人聽不懂的詞彙),就某個角度而言,可以對一般非法律人產生威嚇效果,以致於塑造了法律的莊嚴不侵犯性,這就是為什麼在法庭上,第一次開庭的非法律當事人會如此戰戰兢兢,深怕動輒得法官之咎的原因;這也是為什麼書中提及留學於國外的高官,會選擇使用這種似專業而非,讓人聽得懂又聽不太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根本沒有這種權利)來嗆聲因為對方會怕阿!另一方面,法律詞藻的艱深,也促使了法律成為一門專業,因為在法庭裡面,總是那些懂法律的人才知道他們自己在講什麼(其實在各行各業都有這樣的現象不是嗎?)記得美國有名的學者及大法官O. W. Holmes就在”The Path of the Law一文說過:「法律這門專業簡單的來講,就是幫不懂法律的人來預測法庭中會發生的事如此而已…」然而,某些法律人的優越感就是由此而生的,只因為他們是「少數」懂得法律的人。 

林法官這篇文章所提倡的精神是我認同的:讓一般人更接近法律。但是,究竟是要求一般無知的大眾往法律人靠攏,抑或法律人應該更主動向一般大眾貼近?台灣八點檔電視劇的法律情節如此不專業,毫無法學素養,大多數法律人對此無不是訕笑謾罵,但那卻是民眾最能接受的學法方式他們以為自己學到了法律知識阿!我認為法律人在報紙上寫多少社論,在公開場合辦多少次演講,其影響對象都有限,永遠都是在閉門造車,因為對法律沒有興趣的人就是不會出現在這些場合,效果反而不及於那些直接能影響編劇的人。 

反過來說,我認為其實問題在於法律人的心態:法律人總一貫認為「當然是這些無知人來找我諮詢才對,為何是我去屈就這些無知的人呢?」如果,法律人不屑、不恥於將這類八點檔看完,把問題提出來,這些人如何改進?不改進,就將繼續用錯誤的觀念去影響成千上萬的觀眾!當法律人總是高高在上,這個問題就一日無法解決。「羈押魚肉」已經是一本淺顯易懂的好書了,但這仍是一本只有法律人才看得下去,才看得懂的書,效果反而不若「司法研習八人組」容易讓人接受。既然台灣人受儒家文化的「群性」根深蒂固,利用大眾普遍傳媒(網路、電視…)、或是勤跑社區基層教育貼近大眾(例如行天宮有辦免費法律講習、諮詢),反而能反過來運用「群性」的特性,改變、影響(而非教化)大眾。我無意否定任何法律人對於法律普及化的努力,但是我覺得這些辛苦努力,如果能夠透過更適當的媒介,更適當的表達方式,更低的姿態(而不是認為法律知識的傳播是一種施捨),一定能夠達到更佳的效果。 我曰:

法律人鄙視用語不精的法律人,這個叫做「必也,正名乎」;法律人訕笑用語不精的一般人,這個叫做「知識的傲慢」。 

 

法律人的「抗多數困境」? 

林法官有關<傾聽法官真實的聲音>一文真讓我醍醐灌頂。我父親也是法律人,以往我問他到底新聞媒體報導的法院判決到底合不合理,他總是給我一個制式的答案:「沒有看到判決書跟卷宗事實,我無法給你任何的評論。」我總是不明白為什麼他要持這樣的保守態度。在林法官該文中的一個離婚裁定,一個強制猥褻判決,兩者都讓我不敢相信這是台灣法官寫出來的裁判尤其是後者。台灣媒體當時都斷章取義以「摸十秒太短,無罪」來報導這個恐龍法官。然而看了林法官引述判決原文的話:「本院既然無刑法依據足可處罰被告,只能由被告依其誓言接受上天懲罰,以稍彌補被害人身心所受之傷害。」,我才真正明白我父親對電視報導案件皆持保留態度的原因:以本案件來講,我跟林法官的意見一致一審判無罪,並附「說喻」,反而比二審依群眾應報心理判有罪,更符合依法審判的精神。我這才發現,在抗多數困境下,法官是孤獨的,憲法明文「法官需依法獨立審判」的規定在此看來,反而不只是一種義務,更像法官處境竟如此辛苦的事實陳述。 

就一個如此具爭議性的刑事案件,事實上,已演變為司法機關、媒體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三權角力。「獲得民意或多數的擁抱」向來不是司法權一角設計的立意,司法權仍應堅守中立、客觀、理性的法律價值鎖定者的角色,不隨風起浪,於此刻,我始有更深刻的體會與認識。至於法律如何設計,那原是民意機關的責任,可惜的是,我國媒體的素質良莠不齊,人民之法治觀念尚停留在「包青天」斷案,集司法、立法於一身的價值觀;相較於此,本有立法責任之民意機關,卻被一般民眾賦予「為人民對官員嗆聲、關說工程」的腳色[1]。於是,法律人被蒙上不白之冤,抗多數困境就此形成。 

依照林法官的建議,我在想,法律人(尤其是法官)仍然是有找尋表達感性、與大眾感情相呼應的空間的。例如林法官引進日本的「說喻」觀念如果能普及法院,抑或傳送林法官所言「量刑的工作,如果沒有法官感情的參與,是無法進行的。」之想法,也能去鼓勵法律人適度表達感情,並讓社會大眾也明白到,法官其實不只是冷冰冰的法律翻譯機!而有關媒體、人民的法治教育,還是一句老話:必也,正名乎!唯有三方角力達平衡(而不是司法一隅一直被追著打),我們國家的法治才能更進步。 

 


[1] 於我國立法院現任編制下(未改選前),隸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者共13人,曾就學於法律相關科系者僅1人,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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