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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課的時候,被老師問了一個簡單的問題:請告訴我「敵意併購」是什麼?

 

其實我課前還把之前的東西拿出來好好的看了一遍,想說今天老師上課一定會問到。所以當老師問到的時候,我心裡還想說,幸好我有好好複習。

 

我當時的回答是:收購方對目標公司提出的併購案,沒有被目標公司的董事會跟股東會通過,但收購方仍透過其他方式繼續為收購程序。因為下午複習的時候,我把美國公司法跟臺灣公司法混在一起看,又把公司合併(Merger)跟收購(Acquisition)和在一起看,結果腦袋裡跳出來的第一個東西是我國公司法§316[1]

 

老師瞪了我一眼:吳某某你已經三年級了,你這樣不行。我是這樣教的嗎?

 

在學弟妹面前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打臉,我當下真的面紅耳赤,千頭萬緒腦袋裡所有唸過的東西意識流般地亂竄,但就是不曉得錯在哪裡。

 

老師找了其他人回答出來正確答案,還不忘好心幫我打圓場:你一上學習美國企業併購法、一下學習銀行法,二年級念了一整年美國公司法,確到三上了才開始念我國公司法;你的學習順序剛好跟別人相反,也不能完全怪你。內心百感交集阿這其實一點也不能構成我答錯的理由。簡單地來講,就是不夠用功(羞愧萬分)。

 

但除此之外,我發現到一個學習上的盲點:美國法一直都是案例法體系,加上美國公司法是走衡平法觀念,因此個案間所發展出來的見解出入極大,無法像成文法系國家一樣由上而下一體適用。因此在念美國法時,往往在一個案例、一個法院見解上,就必須花上一堂課以上的時間來吸收,尤其必須很努力地著重在個案事實背景的理解上,因為不同的事實就會發展出不同的衡平解法。

 

學習過程中,老師常常與我們激辯(其實是老師站在相反我們想法的那一方挑戰我們),透過想法、價值觀的交換,結合前案(precedent)所建立的法理,讓我們潛移默化的運用美國公司法精神來思考問題,並嘗試解決爭點。久而久之,也就習慣了針對不同主題所生爭議放在前面,我手上有不同工具(理論、判決見解),然後找尋用合適工具來解決問題的這種學習方式。每當學會一種新的工具,解決一個新的問題,我都很開心,覺得自己又多學了一點,晚上睡覺可以睡得更安穩。

 

盲點在於,當習慣了案例式的學習,有一天老師問了一個沒有案例事實的開放式問題(請你告訴我這個主題在講什麼?)時,必須回去原本就已經很小的腦裡開始找答案,而且必須先找到對應的案例,想起事實是在講什麼、法院有什麼見解;我發現要這樣跑過一遍實在太慢了,而且還不一定想得起來、想得正確。由於不夠熟悉,所以我講不出來。結果,我只好隨便拼湊胡亂背了一條我國公司法的法條(又回到傳統我國學法律的方式),結果答案就錯了。

 

早該是時候把以前學過美國法的東西再看一遍了。唯有自己整理過一遍,才會是自己的。會想打這一篇,只是因為有點震驚居然這麼晚才發現這個事實。不過要如何去蕪存菁,把案例精華整理出來,也是一門學問。等到整理有個心得,再記錄下來吧!

 

「敵意併購」指的是收購方對目標公司提出的併購案,沒有被目標公司的董事會通過,但收購方繞過董事會,透過其他方式繼續向股東為收購程序。我國公司法§316處理的是公司合併的問題。

 

差三個字,就是有唸過書跟沒唸過書。做學問真的太tricky了!

幸好有一個嚴格的老師能夠督促我的大而化之。

 


[1]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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