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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典型法官 – 我是法官,但我有話要說

 

     看完<羈押魚肉>以後,迫不急待想看的就是這本書。兩本好書的主題相同,但是相較起<羈押魚肉>中林法官較站在被告一方,並努力為其爭取應有訴訟權利的單一立場,本書則是匯集了日本各地不同法官的話語,其思考面向更多元、更能看盡法庭中的人生百態,以及法官有血有肉的另一面。

     日本是一個公天下的民族,日本人重視、並絕對地服從公權力,而其性格反映在法庭上的法官們,就是在大陸法系法官的封閉性先天缺陷上再火上添油,身處其中的日本法官們往往因為升遷、因為服從上級(前輩文化)等因素,導致「依法獨立審判」的可能性少之又少。當書中一直反覆出現「量刑行情」的時候,我不甚意外,反倒發自內心的會心一笑。本書最精彩之處,就是看這些「非傳統」的法官們如何「打破行情」,逃離封閉體系,而有自己的一番見解。

     我自己很喜歡說話。當身處在一個環境時,我總喜歡思考主流思想以外的其他不同思想;我不喜歡陳年舊規,我知道它之所以存在很久一定有它的價值,且大眾喜歡不變所帶來的安全感,但,我相信這個宇宙的唯一真理,就是萬物無時無刻不再改變。一套法律僵固地法律體系,如果沒有人努力衝撞,它就只是一攤死水。所以,我不喜歡「法官不語」。就像作者紀錄書中某位法官的想法:「這世界萬萬千千的人海中,既然身為法官的我與身為當事人的你在法庭上擦身而過,我就想把它視為緣分,所以我想好好了解我的當事人。」這大概也是我比較喜歡的法官風格:什麼升遷績效,隨它去吧!

  

二、非典型判決 – 司法的有限性

     從本書很多法官的附言或說諭中,常常可以讀到一個他們服務法庭多年後的共同心聲,這個心聲作者也早於前言預告:「以法律來裁判人的心,是有限制的…」,我姑且認定它為「法律制裁的有限性」。管子云:「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這真是句有智慧的話!可惜的是,法律現在連已然之後都不一定禁得了了!原因就出在,法官永遠不能知道他的被告在想什麼,但比起刑罰,有些法官卻希望用教化的方式多讓被告有重返社會的機會,也就是「刑期無刑」的一廂情願,但是對於窮凶惡極的被告,這樣的做法是否是在對牛彈琴呢?是否忽略被害人的心理呢?這本書中,對於這種被告的處罰,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價值觀,因此在判斷上也大相逕庭,這也是這本書最有趣的地方: 

    書中有法官說:「與被害者家人的悲傷比起來,加害人過度保護。對於生命的珍貴,法律不能沒有慈悲。」這是「以刑逼省」的價值觀。但也另有法官說:「刑期是多少呢?這是可以議論的。然而,…被害者的家屬心情是不會改變的。最重要的是,被害人身亡的這個事實。就算刑期結束,你仍有著一直必須去贖罪的東西。」這又是另一種認為應以教化代替刑罰的思維模式。 

    以法律來裁判人的心,是有限制的…」自從學習刑事訴訟法以來,我一直對「犯罪被告不自證己罪」這個觀念很不能接受,懵懵懂懂,剛剛好最近社會新聞一直反覆播報計程車司機被毆一案,再想想這句法官的內心話時,我有了新的體認: 

    如果不是網路上串聯一系列的反明星犯罪聲浪,如果不是檢調單位調查證據的抽絲剝繭,恐怕犯罪加害人至今仍然在堅持本案是因襲胸而起、天色昏暗未有教唆的可能…等等的謊話,而這些謊話、隱瞞的行為,法律到底有沒有對當事人(而非目擊證人)論以偽證罪的可能? 

      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採被告之犯後態度最為量刑的標準之一,亦即犯人犯後是否配合司法程序,是否有悔意?大同小異,在司機被毆案中,如果被害人與加害人能達成和解,而法官又認為該適時非屬重傷害之告論罪,則本案即可能大事化小,其關鍵還是在於加害人犯後態度,是否讓加害人足以原諒?問題是,我們永遠不知道加害人的內心是否真的有悔意,抑或他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陽奉陰違? 

    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官大概只能用猜的吧?我認為這大概就是對於犯罪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期待可能性的原因之一。以法律來裁判人心,的確有它的極限,重要的還是事前以禮教育,事後以訓誡、說諭教化。唯有真的讓加害人心服口服,發自內心認錯悔改,才能達到「刑期無刑」的目的。不過,如前所述,每個案件事實、每個犯罪被告不盡相同,什麼樣的被告應用「以刑逼省」讓他在獄中好自悔過,而什麼樣的被告應給予他回到社會反省的機會,什麼樣的被告以不值得活在這個世界上[1]?這就要靠每個法官的社會歷練了,「終究,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有些時候,這麼困難的判決,已經不是對或錯的問題,而是法官相不相信、堅不堅持他的信念,以及社會大眾信不信賴我們的司法公權力!

  

三、這樣的法官為何不迴避? 

    如何以刑罰以外的形式 – 言語,在審判中讓被告感受到他犯的罪行究竟有多嚴重,讓被告感化、悔改,這不簡單,端看每個法官的口才以及涵養。固然訓誡、說諭以代替刑罰這個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總不能太超過吧?縱然法庭的確是個容易勾引情緒的地方,但是法官還是須負客觀性義務、不待情緒地做出判決。這是非人的要求,但卻是人民神聖的期待: 

    暴走族…狗糞尚且能做肥料,難道你們不是比產業廢棄物還糟的無用之物嗎?」哇這可是涉及公然侮辱呢!既然對方是一群年少輕狂、血氣方剛的青少年,如此硬碰硬似乎不是很好的勸人為善的方式。更不用說既然一個法官視他的被告為「比廢棄物還糟的無用之物」,我如果是被告的律師,我一定聲請那個法官迴避的!怎麼可以讓我的被告就這樣不明不白被當垃圾處理掉! 

    我中學時代也曾遭霸凌,從來沒有告訴任何人,好痛苦的回憶。可是,我還是忍耐了下來,為了能幫助他人,即使是一點點,也努力不懈…」縱然本案最後的判決並未偏向被告一方,因此對於此結果我並無異議,但是這段話讓我想了一陣子。照理說,同樣遭受過霸凌的法官,自然對被告的心境能同理體會,這固然是好事;但,這對原告方就不公平了,肯定要求迴避。再者,該法官以自己受過霸凌為契機期勉自己成為法官幫助他人,本來是一個成功的借鏡,但是總不能要求每個人(尤其是本案被告卻因霸凌而產生負面影響)都跟他一樣成功阿!這些話,是當庭說出來比較好,還是不說好?還是私下鼓勵被告好?難! 

    相對於上述法官在審判時加入了自己的主觀價值觀作為斷案元素,也有另外一群法官剛好持相反思維:「有請願書的人與沒有請願書的人,你認為刑罰應該有差別嗎?我們是根據你做過的事來判斷的。」而某位法官則是指示檢察官,不必記載被告前科及以往經歷之有無。法官在審判時,固不能全然以客觀冷靜的立場以處,否則就是鐵面無情、法官不語;但不幸的是,說話說太多,同情心影響情緒,同樣也不適合做出判斷。如何拿捏其分寸?有賴陪審法官時的多聽、多看、多思考吧! 

 

四、檢察官決定審判的國家? 

    書中說日本一審刑事審判中約有百分之九十七的人被宣判有罪,再加上所謂「量刑行情」,結果就變成檢察官亦扮演了事實上的審判腳色的這種「精密司法」。甚至,在「緩起訴處分」的結案中,當事人連想要爭取清白的機會都沒有。我看了不禁嗤之以鼻,想說這個情形一定只會發生在封閉保守的日本司法體系吧?一查之下,卻發現民國九十九年度我們一審刑事審判的有罪率近也達百分之八八左右呢! 

    這或許證明,某方面來說,我們的司法體制尚未脫離「兩點一線」這種法官和檢察官同一陣線對抗被告的糾問制度,也就是相較於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們的法官仍受制於檢察官的偵查,而檢察官仍受制於司法警察的調查。當然,有不同意見會覺得檢察官本就需擔負為法官過篩的功能,因此無罪的案子進入實體審判的機會不大,畢竟已經都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偵結了,但這不就造成了檢察官代替法官行使職權嗎?這會不會又跟檢察官的「業績壓力」有相當程度的關係呢[2]?我們朝一本狀主義的這種控訴制度似乎還一大段路要走,而這絕對不光是採一本狀就能解決的,同樣重要的是整個司法體系的獎懲薪酬制度需要徹底改變。

 

五、清官難斷家務事? 

    你們二人應該在身邊尋找在其他的地方找不到的青鳥,好好坐下來認真地、耐心地互相長談吧。我解除這次離婚的請求。」如果兩個人都已經無法共處一室、鬧到法院了,是不是真的還有辦法坐下來「認真、耐心」地長談呢?如果今天是兩個人都不想跟對方下去這個好解決,難就難在一方極度想離婚,但另一方卻又想挽回。前面提到司法的有限性,法官永遠不會知道當事人內心真正的想法。究竟當事人想或不想離婚的理由是捏造的,其實另有所圖,還是已經到了這段婚姻真的無法下去的地步?清官難斷家務事阿! 

    日本成立家庭裁判所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書中也指出,不被認可的離婚案件,只佔了全部的百分之三點一,姑且相信這些法官對離婚案件的經驗是足堪負任的吧!但是在家庭裁判所,法官的腳色究竟應是一個客觀中立的第三者,還是帶點感情像中國早期的父母官心態呢?如果是前者,不免讓法庭跟人民的距離非常遙遠;但選擇後者,其判斷不免又受到法官個人價值觀的影響[3],有可能失去公平性。再說,法官一天要審判這麼多的案子,真的有辦法留心傾聽每一位當事人的苦衷,而非個人妄自武斷去猜測嗎?我想,是不是有可能再引進家事法官的輔助機關,例如以傳有長期近距觀察的社福機構、雙方當事人親戚朋友(當然不免各說各話)…等等作為證人的方式,予以輔助,但,這樣似乎又會增加不少社會成本、時間成本,這些都還需倚靠一個健全的審判制度來規劃。在我國家事法院即將成立之際,這些問題都值得好好思考。

  

六、法官的慈愛像宗教家,像心靈導師,又像父母、朋友 

    本文末收錄一些自己喜歡、為之動容的句子,予以鼓勵自己有朝也能成為像他們一樣的法官: 

(一)       自古有個說法:「鐵鏽出於鐵而毀之。」希望心理的鏽不要蔓延開來。不要在追求名譽中,燒毀自己,請從存在本身的芬芳裡獲得尊敬。…在你六十幾年的人生中,心裡的鏽、自傲的心,包圍著你,不要放蕩於高級飯店中,留著汗水工作吧!用你的餘生,去贖你的罪,洗去心裡的鏽。

小池祥吉審判長 

(二)       現在,就在這裡,抱抱孩子吧。看看自己孩子的臉,你敢發誓不再用興奮劑嗎?

-    渡邊和義審判長 

(三)       母親不會怨恨已盡力於獻身看護她的兒子。

-    東尾龍一法官 

(四)       只要是人,誰不覺得人生辛苦。其實,人生有好也有壞。不好的時候,或者運動一下,或者設法轉變一下心情。或許你欠缺生活的智慧也說不定呀。

-    手崎政人法官 

(五)       在六十歲以前,刑期可以結束,在那個時候,不用再遭人從背後指指點點,挺起胸膛,生活下去,希望你好好做人。

-    山內朝善審判長

 

 

[1] 雖然我覺得人沒有權力做這樣神聖的決定,神才有!

[2] 若檢察官起訴,後來被定無罪,將影響檢察官的考績。

[3] 前陣子台灣就有法官當庭斥罵離婚案件的女方,認為如果自己是當事人丈夫,「也無法忍受你這種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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