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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德國刑事審判中之人民參與>

    本場研討會是由法務部、司法院以及交大科法所共同主辦。我國觀審制度推行在即,在這個時候向Thomas Weigend教授取經正是時機。(Thomas Weigend教授現為德國科隆大學外國與國際刑事法研究所所長)

    德國的人民參與審判方式是以「平民法官」的方式進行,除了極輕(刑度兩年以下)或極重(叛國罪)刑度的案件,一般刑庭只要有關事實審(而非法律審),皆可以看得到平民法官參與審判的身影。

    德國的審判基礎最著重於審判期日時,人民法官於審判期日全程參與,包括事實認定,如何適用法律、量定刑罰,甚至證據之證據能力的認定。但德國之參審政策基本上不希望平民法官於審判期日之外,例如起訴審查等程序,預先接觸到相關卷證,因為他們沒有受過專業訓練,容易造成先入為主、未審先斷的情況。(難道法官就不會嗎?這是我的疑問) 基本上,Weigend教授,或是說德國政策,十分看重整個案件的審判基礎盡量只限定、來自於他們在公開審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一切資訊,這樣才是最公正、客觀的審判基礎(the judgement is based only on the trial)。

    近年來,由於經濟、白領犯罪的盛行,案件結構也因之越來越複雜,連帶影響卷證僅於審判中公開的傳統原則。當事人通常可達到一份copy回家研究,有不懂的地方再提出來由法官解惑。(有與會者即於Q&A時間提問:「如果平民法官說他看不懂,他可不可以不幹了?」Weigend回答,基本上是不可以的,這牽涉到審判程序是否重新開啟,因此法官必須努力扮演老師的角色,簡單的說就是趕鴨子也要上架。)

    那,Weigend教授怎麼看待德國的參審制度,或是說參審制度有哪些問題呢?

一、其實從上述簡單的平民法官參審方式中,不難看出,法官仍然佔了重要地位:名義上,法官跟平民法官共同認定事實。但實際上,若是在案情相對簡單的案件,平民法官因為"不夠專業"所以不能先看卷證,而看過卷證的法官並同時主導審判程序的進行,再加上據Weigend教授所說,對於平民法官所做的判斷有違法之虞得予以糾正,那麼,簡單來說,平民法官是被牽著鼻子走的。至於案情複雜的案件,法官則更需要扮演老師的角色解釋案情,其結果怎麼樣可想而知。

二、平民法官的來源:25歲以下,70歲以上,從事法律職業,警察,牧師皆須被剔除後,這份名單最後由地方法院,公職人員與10位被地方法院選出來的人共同決定,被選任為平民法官者,任期5年,一年有近12場的審判要參與,連選得連任一期。被選出的人雖然沒有好理由不能拒絕,但是你只要表達高度無興趣,你仍然可以escape。結果,在這個制度下許出來的人,就是那些地方上有名望、或是已退休(重要條件!)或是公務人員

既然是這個來源,被法官牽著鼻子走一點都不稀奇了。德國人本來就最重視規矩,半夜十二點的無人小巷也不闖紅燈。聽以前德文老師講,他最討厭就是那些退休的老頭,整天沒事待在屋子窗邊用望遠鏡看看有沒有遠方的"犯罪"可以舉發(例如有人違規停車之類的),或是牽著一條狗到街上"巡邏"。這些人自然對當平民法官有極大的興趣吧我猜!

三、從歷史來看,平民法官參審制度存在的價值就是在君主專制時代對抗、監視司法,讓他不只是執政者的統治工具。然而時至今日,德國人對於他們的司法滿意極了,信賴度那麼高的狀況,自然與我國現在急迫需要觀審制度以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差異頗大。

四、有論者主張參審制讓法院斷案時能夠有多元的價值觀、有民主正當性(popular justice),因為這些理由,參審制度仍有存在的價值。有關多元聲音這一點,從第一點就可以看出破綻了,有閒的人就是同一群人阿!而有關popular justice的問題,Weigend教授則反問,我們真的需要一個"全民來審判"的司法環境嗎?

    提出以上幾點批評,再考慮參審制度耽誤訴訟效率、耗費社會成本的訴訟經濟觀點,Weigend教授在結論上似乎對德國現行的參審制度持否定的態度。(?!這樣我們的司法院、法務部該怎麼樣才好!!哈哈!!)

 


 

<後記>

     其實Weigend教授提到很多的批評,都值得我國納入考量,像是有關平民法官(或是觀審員)"事實上"的來源以及帶來的效果就很有趣。要知道在台灣現行司法制度下,冤獄、誤判率、判決結果一再地讓人民不滿,我在想,到時候會想要去當觀審員的人,一定大有人在,以他們為觀審員,跟法官如何互動,值得觀察阿!

    與會中我想提出兩個問題,一是美國陪審制度跟德國的參審制度最大的差別在哪裡,其優劣各為何?其二是德國人民信賴他們的司法制度,那他們人民對於參審制度的觀感又是如何呢?是否只有德國學者對此持反對意見呢?不過有鑑於在場很多法律界前輩,而且Q&A時間又不夠,最後作罷。我以為這些是重要且簡單的問題,但是卻沒有人問,大概是因為我國觀審制度的準備已經到了最後的試行階段,上述那些問題會影響整個大局的方向,也不必問了吧。

    法務部跟司法院的先進們一直繞著卷證何時讓觀審員接觸的問題打轉(可能是細節部分仍有研議的空間),也不知道是翻譯太不專精還是他們漏聽了,其實很多問題的答案似乎就在講稿裡。Weigend教授的回答是,「這有些是administrative rules而不是law的問題...應該就執行實際面來考量。」

    志潔老師問的問題很實際我很喜歡:「如果觀審員在審判進行中發生了不適當的表現,例如頻頻跟媒體接觸受訪,談論案情等等,是否要讓他解職?解職影響到審判程序的從頭來過,德國如何解決?」Weigend教授的回答是,「在德國平民法官跟法官的地位是一樣重要的,對不適任法官要求迴避的標準,應適用在平民法官上。至於美國有voir dire(預先剔除不適任陪審員)制度,德國則沒有那麼嚴格。」我國的觀審試行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了,就看實際上怎麼操作。 


 <再後記>

    不知道為什麼,入座的時候,前輩們自然而然的會問「我們院方坐哪邊,你們檢方坐哪邊?」這是因為「審檢分立」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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