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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梅鐸的新聞帝國統治英國以前,媒體業一向被英國人認為是一種極高貴的行業,其以提供文化教育節目、地方全國世界新聞、盡量不帶政治爭議性地創造有效平等的辯論平台等等為功能為責任,而不只是單純的娛樂,去迎合觀眾而已。儘管人民、政府皆賦予媒體業崇高的地位與相對重地責任,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媒體業的本質仍然是一種商業活動,只是它所涉及的業務內容,比起其他行業,與一個國家的風土與文化、人民的價值觀與認知更加息息相關而已。由此以觀,能夠維繫而使媒體不只是「為了賺錢而賺錢」的那一枷道德的鎖鍊,大概就是英國人自我克制的民族性格了!

 

     人性是否真的那麼高貴?人們追求的是否真只是透過媒體來吸收新知、提升道德水準,文化水平?即使是在英國,從梅鐸的the News of the World(下稱NW)集團的崛起,原係來自各地方小報抓緊人性對於醜聞、八卦、腥羶色的需求而開始開疆闢土的發展過程,我們不難看出,二戰以來,媒體的功能與定位隨著時代的演進與人們的需求而開始產生改變。而這個改變,是因為主觀上人性變得墮落了?客觀上人們因為生活型態的改變,空閒時間變多了,所以資訊與娛樂的需求也變多了?或是從國家的角度,管制態度是否改變了(例如早期以國家支持的媒體業如BBC為主,而後慢慢開放其他民營媒體加入新聞業)?如果改變了,又是因為什麼而改變了?

 

另外一個關鍵因素也在媒體轉型的過程扮演重要角色 - 科技的進步。從靜態的報紙到動態的電子網路媒體,從國家嚴格控管的廣播到電視在到電子網路資訊平台,資訊的內容由單元變成多元,傳遞媒介也由傳統管道變成數位匯流的平台。科技的進步讓媒體與人們之間的互動由單向變成了雙向,而媒體的角色也逐漸由製作內容變成提供平台。可以預見的是,在科技不斷進步的前提下,理想與現實、人權文化與商業的衝突只會更加頻繁。

 

The Leveson Inquiry的作者Brian Henry Leveson法官在該報告中強調,這已經是英國70年來第7次政府要求針對媒體進行調查報告,希望不要有第8次,然而,在政府法規的改善速度無法追上商業創新、科技進步的現實狀況下,或許前開衝突在未來發生的機會只會更加頻繁。媒體、人民、國家的三面互動關係,以及媒體本身商業、資訊平台、文化教育的多重使命之間要如何調和?而政府在其中應扮演什麼角色?The Leveson Inquiry至少給了一些思考的方向與邏輯。Leveson法官指出,梅鐸整個案件的爆發原因,可以從媒體與大眾、媒體與警察以及媒體與政治人物幾個不同的角度來分析。

 

首先,就媒體與大眾的角度,Leveson法官發現NW集團的文化以及其取得、報導新聞方式的都出了問題:

其一,NW集團的公司文化不把竊聽當一回事,所竊得的個人隱私資訊對他們來說反而是公司員工茶餘飯後的娛樂話題。

其二,NW集團完全無視新聞將對被報導人造成怎樣的損害,對於一般民眾係如此,而對於名人他們更主張因為名人是公共財,所以大家有權利知道他們過甚至是他們的親朋好友生活的方式(其實使媒體有權利把他們的隱私化為媒體的財富來源)。即使被認定造成損害,媒體也不願面對受害者的求償、更正其錯誤的報導或道歉。

其三,違法的跟監、竊聽、資料竊取活動與跟追、侵門踏戶、電話騷擾、未獲授權而將秘密資訊公開等行為時常發生。對他們來說,只要能獲取的故事夠有價值,法律的規定都不是第一考量重點,甚至有被扭曲解釋的空間。

其四,報導缺乏正確性、準確性,以誤載或美化的方式迎合大眾口味。

 

前述情形顯示,NW集團的公司治理、法規遵循都出了問題,這些行為或態度已經不是如梅鐸所抗辯的只是個案,而是公司文化就是如此,已經根深蒂固的形成了。在梅鐸案發生前,甚至是發生後,我們看到梅鐸集團的持續擴張,這是否說明,發展至今,媒體業其實已與一般商業行為沒有兩樣,只要大眾有需求,他們所生產(不問合法、非法)的供給就可以持續為公司帶來商業利益?畢竟,正是因為對一般民眾來說,腥羶色帶來的效用大於教育文化新知,所以道德高度或媒體的使命感才會從來就不在NW集團的考量中,所以,從經濟或商業的角度來看,民眾要什麼,新聞業就給什麼,簡單的經濟法則讓梅鐸的是業集團橫況歐美亞洲大洋洲。

 

英國人曾相信自我克制,而自由主義的崇尚者則相信市場不會失靈,而會自我修正。問題是,如凱因斯所說,”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當梅鐸版圖已經遍布世界時,不但人們的資訊來源必須靠它,人們的隱私資訊被它所利用致富。當人們與它已無法切割時,需求者也是供給者,供給者就是需求者,市場已經無法自我修正了。此時,政府的定位在哪?

 

    The Leveson Inquiry指出,政府「適時」神隱的原因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獲得解釋。首先,由於媒體與警方仍然有某程度相互依賴的需求,因為警方就全國性重要議題向全國民眾報告,以維持在社會大眾前的形象;而就媒體業者來說,因為有24小時更新即時新聞的壓力,故也需依靠警方提供消息。當時英國警方的領導階層,就與某些媒體的私人偵探關係甚密。據此,從先前一連串事件,到竊聽事件的爆發期間,警方始終不願積極調查,也對the GuardianNY Times提出的證據不置一詞,問題顯然出在警方一連串很爛的決策跟不彰的執行力,進而使其失去公信力。然而,理論上,媒體角色應該站在警方的對立面,扮演社會大眾的眼睛或耳朵,監督警方負起責任,而非在同一條船上。

 

      第二個面向是政治人物與媒體的關係。自Thatcher開始,英國首相與梅鐸的關係一直都不錯。大選前,掌握了媒體的政治人物就等於掌握了在民眾心中的形象;大選後,掌握了首相親近關係的梅鐸則等於掌握了以併購方式擴大媒體帝國版圖的鑰匙。就此點來看,媒政關係的問題與大眾、警察的議題不同,沒有個案,也非僅涉及單一的政黨,它是一個general picture,是媒政兩者互利共生多年下來的積習或慣行。固然,健康的政媒關係有其必要性,因為媒體提供了公開的forum讓政治人物間針對公共議題進行公開辯論,並促進資訊的自由流通,更重要的是,媒體讓權力者對人民負責。惟,過密的媒政關係進一步控制了資訊與新聞的供給,其背後是政府與媒體所進行的權力、影響力交易,以關說利益換取個人形象,此交易與公眾利益顯然相互衝突。據此,當回頭看媒體的管制議題的時候,可以發現,政治人物與媒體間根本沒有”arm length”的客觀公正距離,如何為所應為?

 

      媒體業「市場失靈」的問題如何解決?意外地,站在司法中立角度,作成這份分析報告的Leveson法官心目中的解法並不是透過政府來加強管制,或許這與報告中媒警、媒政關係所揭示的前車之鑑有關。相反地,他認為仍必須從媒體自律的角度出發去解決所發生的問題。在這個解法之下,固然,透過立法鞏固相關的法律程序與自律機制有其必要性,但Leveson法官認為,其立法過程及內容必須由媒體業者自行參與決定,不受外界(政府或國會)的影響,才能維持獨立性,才能使媒體業者有受媒體業聯合共組的自律機構所規範的誘因。

 

      在英國,媒體自律其實已經有60餘年的歷史了,從梅鐸醜聞案來觀其成敗的話,就目前為止自律似乎不是有效的方法。Leveson法官因應前例的失敗,提出了一些媒體聯合自律機構可以改善的目標,例如:

(1)      成立自律準則委員會,對自律準則的制定內容及公布負責,並對聯合的自律機構提出建議,制定期間讓社會大眾參與。

(2)      自律機構應積極回應受害者的投訴,並對違規的媒體業者提出警告、並強制其對自己行為負責。

(3)      對以往模糊的「公共利益」作出官方解釋、提出指導原則,並可提供”pre-publication advice”的服務。

(4)      要求媒體業將報導來源、法規遵循的投入皆予以公開透明化。

(5)      建立媒體業內部員工針對違法或不道德事情的吹哨者機制,以及吹哨者的工作權保障。

(6)      提供Kite mark認證,讓媒體有加入受自律機構規範的誘因。

(7)      提供受害民眾相關訴訟救濟的諮詢與管道。

(8)      最重要的一點,是讓自律機構的人事、財務皆獨立於特定少數媒體業者以外,維持其獨立性。

 

      Leveson法官的解法,最後還是回到了「英國人自我克制」、「市場自律」的邏輯下,這對於一向採對市場介入甚深的管制經濟模型的臺灣來說,殊難想像。自律機構會不會變成媒體業競爭的另外一個戰場?例如,在市佔率、企業規模上面,其他媒體業者顯然無法與梅鐸帝國抗衡,因此他們透過自律機構客觀比例制的遴選組成故意杯葛梅鐸帝國,以達到合縱連橫、以小搏大的制衡目的。若此現象發生,我們應如何看待?從媒體業與文化塑造的觀點來看,多元性似乎是最高的指導原則,如此則以往恆大者因為自律機構的重組與新設計而無法再恆大,似乎成為未來趨勢。

 

然而,除去梅鐸帝國獨大的問題後,仍然有一些問題尚待解決 - 如果沒有人獨大,但形成了寡頭獨占的樣貌,就像今天臺灣的媒體業生態,則此是否就是我們可以接受的結局呢?媒體業真的會自律嗎?有沒有寡頭獨占交相賊的可能?以前,是一般民眾,加上有自覺的媒體,去對抗一個獨大的梅鐸帝國;未來,媒體共同形成了一個自律的單一窗口。如果有一天,它又墮落了,此時,一般民眾要對抗的,就是整個媒體業了。

 

在人們早已無法離開媒體平台的使用的現實下(我們還是有資訊的需求),媒體業手上握有的籌碼顯然還是比較多的。進步言之,在科技進步、數位匯流的發展趨勢下,媒體業已不再只是內容的製造者,他們也是資訊平台的控制者(例如系統商整合內容商)。顯然,人們只會越來越離不開媒體,也越來越無法與之對抗。媒體自律會是完美解嗎?至少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完全被Leveson法官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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