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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年下來雖然還沒結束,但收穫很多。
在模擬憲法法庭中看到政治角力與憲法神壇的密不可分,
在實習中觀察實務上如何處理不同的法律問題,
在課堂中繼續法律學問、個人能力的琢磨,
在申請中思考與自己有關的一切。


最近一直在想,
受過訓練的法律人,價值到底在哪裡?
冠上法律之名,
是追求真理,守護公平正義,還是只是信仰、教條的散播?
是否只是以辯論能力做為砲台,以法律知識做為彈藥,
為辯論而辯論,先射箭而後畫靶?


法律是否只是不同群人背後所代表的利益下的恐怖平衡?
如果是,那麼真理是否只是兩條代表各自不同利益的平行線,
在無限遠處逼近的交點?


我個人慢慢開始信奉,「法律的存在只是為了解決社會上的問題」,
如此而已,沒有什麼好神話的。

我們不是發明家、不是工程師,不能創造什麼,

 

所以我想,

 

法律人存在的價值,是把社會上利益衝突下所產生的摩擦成本減至最小,如此而已。


其他的,都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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