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出新文章的速度越來越慢,但是這個部落格正式滿一週年了,也是個了不起的成就!
為什麼新文章會越出越慢呢?除了作者本身越來越忙以外,對於評論事務所持態度的改變也是關鍵之一。在研究所的求學過程中,作者除了擔任了半年的研究助理以外,在今年初更幸運地找到興趣領域的教授願意收我當指導學生,有趣的是,這兩位教授除了專精領域完全不同外,一個留學德國,一個則留學美國,但是他們對我的學習態度的評論完全一致:「吳某某你看待、討論一件事情或議題為何總是那麼樂觀?」
用白話文來說,我嘲弄自己這大概就是所謂「講話或評論事情不經大腦」,這又讓我想起來國小一二年級的老師在我期末的個人評語上居然對一個國小的小屁孩寫「想說話之前要用腦筋想一想」。沒想到20年後我還在跟這句話,或是這個人格特質搏鬥。
當法律人在論證一件事情的時候,通常被要求不應該有先入為主的結論,而是應該透過客觀的立場(或許是把自己當法官),將正方、反方論述都完整思考、呈現以後,經過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並可能帶些許利益衡量以後,才會得出自己的心證,作出自己的決定,選擇要支持正方還是反方。另外一個麻煩之處,就是法律人必須區分或認定什麼是「事實」(真實發生的事),而什麼只是「當事人(聲稱)的主張」,也就是說,他們(我們?)必須要從當事人(聲稱)的主張中,粹取出真實有發生的事實,相對地把其他虛擬的故事去掉。
而一般人的思維模式可能跟法律人被要求的剛好相反。大部分的人(包括我)通常只要選擇自己支持的立場,想好相關支持的理由,把它呈現出來,就算是一個完整的論證了,但這對於法律人顯然是不夠的。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新聞媒體的報導,而我指的還是那些相對來說客觀的報導,如果是那種斷章取義、選擇性誘導性的報導完全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
小時候看新聞的時候,我會問我爸他認為正方還是反方是對的,而他總是回我:「在沒有看到證據(也就是所謂事實)以前,我無法公正作出判斷。」這就是因為新聞上所呈現的不叫做「事實」,而是經過報導「精心剪輯」過後的「當事人(聲稱)的主張」。這一兩年來,在FB上製作懶人包然後瘋狂轉載似乎變成一股風潮,尤其是所謂的「打臉文」。但是,對於同一個議題,不管是正方還是反方,他們提出的論理真的是「事實」嗎?還是「當事人(聲稱)的主張」呢?打臉文的打臉論述所引用的東西就是「事實」嗎?至少以我的能力及可投入時間的範圍內,我知道我無法只由網路上、電視媒體所呈現的各種主張中粹取出客觀的事實,所以我沒有辦法評論或決定什麼。這一兩個月來,我開始逼自己盡量不要亂轉自己沒有研究清楚的東西...製造出來的產物拉
不知不覺地,我開始習慣老師教我的東西:凡事悲觀一點,不要確定你看到的東西是真的!
我不知道這是好事還是壞事。以一個扮演決策者的角色來說,當然不可能把兩造當事人的話都聽完、粹取完事實才作出決定,否則"In the long run, they are all dead." 所以對他們來說,他們能做的最大努力大概就是「過濾資訊」吧!但是過濾出來的東西客觀程度可能就不及於法院製造出來的產物拉!(特別要提,我們能期待信任法院的,大概也只有客觀程度了吧?至於事實是什麼?只有天知道!)
你可能沒站在這個立場想過(先聲明,我只是列出比較少看到以這些立場思考的論出,所以丟出這些問題。但是,我本身尚未對這些問題有明確立場):
案例:閉廠工人臥軌案
如果你是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這些有爭議的契約當初不是你簽的,你只知道你現在手上有這些債權,而且能夠要求對方償還的法律時效已經快過了,如果不討這筆錢,你搞不好會被懷疑涉及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因而獲得利益者...);即使沒有刑法問題,在行政法上是否也可能因此構成「裁量濫用」(應予考慮的事項未予考慮,或原本不應納入考慮的事項納入考慮,例如對個人有利的同情,而未權衡利害。);更不用說上級交辦事項,事關考績。此時,你是這個公務員,為了飯碗,你確定你能作出「所有的人債務全免」的決定?你確定你裁量權有如此之大,不用幫國家,也就是幫所有納稅人討回國家借出去的錢嗎?
如果今天臥軌的是有錢的資本家,他也主張當時國接給他錢是國家會去代位求償,或是他主張這是公法契約時效已過,他不須要還國家這筆錢,在新聞媒體或是FB上,是否還會有那麼多人罵行政機關為什麼要去法院起訴討債呢?還是大家會反過來罵這個資本家貪得無厭,罵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怠惰行使國家的權力,浪費納稅人的錢呢?
如果對這個議題的立場,因為被告的身分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答案的話,這就會是「主觀」而非「客觀」的思考了。法律基於以安定性為目標,必須對相同情況而有相同的處理方式,這樣大家才會相信它是公正的。「情理法」,很抱歉,不能在法律上講這個東西。因為,同情弱勢者是情,那高官議員的人情關說是否也是情?(寫到這邊,可能有些人又會不以為然,例如說林益世一案為什麼他不用被羈押等等的問題。我不知道。這是否映證出某方面來說,真的是情理法呢?我不知道。不過我知道我不希望台灣的法治環境是這樣的...)
剛剛提及「裁量濫用」,舉例來說,雖然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被惡性閉廠的工人的確急需一筆生活費好安身立命,當時可以把這個因素納入考慮。但是十幾年後,當大多數的工人可能因為自身努力,生活過的去了,因此把當初向政府借的錢還完了。那那些還沒還錢的人,為什麼可以不用還呢?如果他們生活也過的去,不是為了生活不想還錢,而是為了不想還錢而不想還錢呢?如果執法的公務人員仍以十幾年前的狀況,來衡量這些工人,認為他們「可憐」或「值得同情」,這是否構成「將原本不應納入考慮的事項納入考慮,或是對個人有利的同情,而未權衡利害」?反過來說,對那些至今生活衣食溫飽仍有問題的人來說,如果政府一律要求還款,則可能構成「應予考慮的事項未予考慮」,同樣也是一種裁量濫用。
好了,那究竟還沒有還款的人是哪種人呢?你可以說剩下還不還的就是因為他們生活過不去,才要去臥軌阿!但是,政府是否也可以說有些人其實生活過的去,只是單純不想還錢呢?這些都叫做「當事人(聲稱)的主張」,至於什麼是「事實」(也就是誰真的生活有困難,誰是假裝的),我確定我無法從那些主張中粹取出來,我可能會等等看法院的認定吧!不過顯然有很多相信媒體或懶人包的人,他們覺得他們所認知的就是事實。
問題二,到底當初政府給閉廠工人一些生活費的時候,到底是民事借貸契約,公法給付契約,還是代位求償?
這要看當初當事人,也就是閉廠工人跟政府簽約的時候是怎麼約定的,政府必須提出證明他們當初說了什麼,是否讓工人產生誤解;而同樣地,工人也必須提出證明,政府當初的確明白告訴他們不用還錢。
事實是什麼呢?我不知道。你覺得呢?
問題三,我們,應該說全世界,目前所採用的公司法制度,都是容許公司以「有限責任」的方式成立(公司法154條: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白話的說,就是公司的錢全部還給債權人,賠光以後,你就不能再向公司股東(也就是公司老闆)要錢。經營公司本來就有風險,你如果讓公司股東都負「無線責任」的話,就沒有人要開公司了。
公司倒閉,如果經過清算解散程序後錢用光了,導致工人沒有資遣費可以領,在公司法上就是這樣規定。如果每間公司倒掉,政府都要幫忙還清所有的債務的話,政府絕對會倒閉!那你說,可是這些工人怎麼辦?我自己覺得,這應該是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制度健全與否的範疇,而與公司法的設計無關。全世界沒有一國的公司法設計,是公司倒閉,政府有義務要出來幫公司還清所有債務的。
那你說,可是那些惡性倒閉的老闆很可惡耶,掏空公司,捲款逃跑。是的,在公司法「有限責任」的制度下,只要公司在清算的過程中,錢用光了,我們在清算破產程序中,對他們可能沒有其他辦法制裁。所以,問題點顯然是在更早之前,我們就應該要罵政府:「你們為什麼沒有好好的監督這種爛公司爛老闆的公司治理?」回過頭來,我覺得這仍然與公司破產後,這些人很可憐,你政府要出來幫公司還清所有負債無關,我會把問題限縮在公司治理,以及之前已講過的社會保險及福利制度。
那公司破產之後真的無法可施了嗎?就在今年年初剛剛那條公司法154又新增訂了第二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白話的意思就是,如果你能證明這家公司老闆是淘空或是所謂「惡性倒閉」,那很抱歉,以後你們這些公司老闆也要負責償還債務(類似美國法所謂「揭開公司面紗」)。這應該是立法機關對這些可惡老闆,可憐工人所作出的正面回應吧!此類問題看起來似乎以後有更佳的解決管道了,政府跟爛老闆不能再把責任推來推去。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想呢?
美國德拉瓦州早在四十年前開始就慢慢地放棄「揭開公司面紗」了,理由只有一個:這樣誰要來我們這邊投資、設立公司?經營公司本來就有風險,如果因為我能力不佳,但是我本身沒有惡意,導致公司倒閉,卻因為法律規定,每次都要被抓到法院上審問「你是不是有惡意?我要掀你面紗喔!你給我負無限責任!」這樣資本家、企業家誰要來這種「準無線責任」的公司法立法體制國家開公司?沒有公司哪來的工作?尤其台灣本身是以中小企業為主要的發展模型,營運倒閉風險本來就比一般大公司還要高。以前這些中小企業業主頂多抱持著「那邊跌倒那邊爬起來」的理念,繼續奮鬥就好。現在如果跌倒了,利害關係人告你告到死,誰還敢開公司?外國投資人不來台灣開公司不說,台灣業主會不會有出走潮呢?我不知道。我們看下去吧?
我的觀點還是一樣:政府、立法機關應該朝「公司治理」還有「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立法方向努力,目光放長遠。與其讓爛公司因為害怕無限責任不敢倒閉死撐活撐,不如讓企業主有個良好的破產清算管道,另起爐灶。唯有對企業主友善的投資環境,才能吸引更多公司來台灣設立,才會製造更多就業機會,失業的人轉職才會更有效率,更能創造未來第二春,而非死守明明就很慘澹而不敢倒閉的公司失去未來。
我大概只是換個角度想想。
讀者也可以再把我的角度再換另一個角度想。
這本來就是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
喔,還有一個目的:一週年生日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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